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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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 陳克恭 原告 陳克明 原告 陳優美 原告 曾麗樺 原告 陳怡儒 原告 陳怡靜 前列陳克恭、陳克明、陳優美、曾麗樺、陳怡儒、陳怡靜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玉琴 、 房瑞娘 、 邱玉瑛 、 劉秀娥 、 黃瑞珠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貳仟零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