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行專訴字第34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原告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沈慶行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孫大龍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訴訟代理人陳聖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7年3月1日經訴字第107063014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100年1月7日以「具有親水性化合物薄膜之散熱單元及其親水性化合物薄膜沈積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審查,不予專利。原告不服,申請再審查,經被告以105年8月1日(105)智專三
(二)04079字第10520950550號審查意見通知函,將本案應不予專利之理由通知原告申復,原告遂於105年10月5日陸續提出申復理由並申請面詢,經多次面詢後,原告於106年6月19日提出本案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下稱:「系爭案」)。經被告依前揭修正本審查,核認系爭案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以106年9月5日(106)智專三(二)04079字第10620912450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7年3月1日以經訴字第10706301400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下稱:「訴願決定」),原告仍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貳、原告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系爭案請求項1相較於引證1具有進步性。比對系爭案請求項1與引證1請求項1之內容可知,系爭案與引證1均係透過內部設置導流結構產生壓力差進而產生汽液循環之工作,惟系爭案之主要技術係「透過一親水性化合物薄膜,披附於前述蒸發部腔室表面」,藉以增加整體汽液循環之效率,故系爭案實為引證1之技術再發明,自較引證1具進步性。
二、引證1與引證2明顯欠缺組合動機,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強將二者組合,實屬「後見之明」且業已違反「反向教示」。引證2所揭示之技術主要係為一種於毛細結構上披覆(coatin
g)即一種毛細結構的表面改質技術。然本件係引證1已於說明書內容中提出「不使用毛細結構」之汽液循環結構,及引證1說明書中之先前技術中揭示…習知技術亦透過熱管、均溫板等散熱元件作為熱傳元件使用,而製造熱管及均溫板時係透過於其內壁成型一燒結體,用以作為毛細結構使用,其主要製程亦先將金屬(銅質)顆粒或粉末填充於該內壁內,將其銅質顆粒或粉末壓密壓實,最後送入燒結爐內施以燒結加工,令該銅質顆粒或粉末形成多孔性質之毛細結構,使之可藉由該燒結體得毛細力,但卻也因該燒結體令該熱管及均溫板之體積存在著一定厚度,而無法有效薄型化;另者所述VC(Vaporchamber)係使用燒結之芯或網格或溝槽等結構,進而產生毛細力現象驅動熱管或VC(Vaporchamber)中之汽水循環,但該項結構上之應用製造方式相當複雜,增加製造成本,故甚不適當。再者,蒸汽芯之選擇係為一門學問,選擇適當的蒸汽芯係相當重要,該蒸汽芯須要能夠保持冷凝液的流速及保持足夠的毛細壓力克服重力的影響。故習知技術之熱管或VC(Vaporchamber)具有下列缺點1.加工不便;2.無法現薄型化;3.成本較高;4.耗費供時。另系爭案之說明書中並未記載毛細結構此項技術特徵,即表示相同透過壓力差驅動汽液循環不使用毛細結構,是故當熟悉該項技藝之人士參閱引證1內容後尋找相關技術時,自應會受引證1內容影響而摒除需設置毛細結構之相關前案技術,此如同審查基準中所規定「反向教示」係指相關引證中已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有關排除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換言之,引證1已符合「反向教示」,即將使用具有毛細結構此項技術特徵之前案摒除在外,是熟悉引證1該項技藝之人士參考檢索相關技術之前案時當無可能搜尋到引證2此項前案技術,並直接引用與引證1進行組合。再者,經查前述引證
1與引證2並未具有實質隱含相互結合不同引證之技術內容的教示或建議且引證2為引證1所排除之技術,故引證1與引證2亦未具有結合之動機,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不顧上情及二者顯無組合之動機,仍強將引證1、2予以組合,此自已違反前述「反向教示」規定,更屬「後見之明」,殊屬不當。
三、引證3並未揭示系爭案之技術特徵。查引證3所揭示之技術僅教示於散熱器之外部表面塗佈親水性鍍層,並未直接教示或暗示該親水性薄膜可以直接或間接轉用設置於如系爭案具有腔室之結構技術特徵,故引證3自不足以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並且引證3所揭示之技術僅為表面鍍層之技術並未揭示引證1具有腔室之散熱結構之相關技術,則引證1及3並無法組合使用。
四、系爭案請求項13相較於引證1至3之組合具有進步性。承前所述,引證1、2本不具組合動機,自無法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引證1與系爭案之主要差異在於:系爭案揭示一種將親水性化合物薄膜透過溶膠凝膠法沈積於一散熱單元之內部腔室中,所述散熱單元之結構如同引證1所揭示之具有腔室及導流結構的散熱單元,即表示系爭案為引證1之再發明之技術,提供直接於引證1所揭示之蒸發部腔室表面沈積具有親水性化合物薄膜以及揭示沈積該種具有親水性化合物薄膜的方法,系爭案欲提供一種增加引證1之汽液循環效率的結構及製造方法。雖引證3揭示一種透過浸漬法、噴霧法等溶膠凝膠法之應用方式沈積親水性薄膜於散熱器、散熱鰭片表面之技術。惟引證3所提供之技術內容皆為披覆於散熱器或鰭片之外部表面,並未教示或暗示任何有關將親水性薄膜應用沈積於具有腔室之結構體的技術手段,故難以堪稱容易將引證1、3透過簡易組合即可證明系爭案請求項第13項不具進步性。引證2揭示一種於毛細結構上披覆(coating),為一種毛細結構的表面改質技術,引證2所揭示之披覆技術為濺渡(sputting)、鍍(plating)、電鍍(electroplating)、電鑄(electronform)、氣相沈積(CV
D)等法。而引證3揭示一種透過浸漬法、噴霧法等溶膠凝膠法之應用方式沈積親水性薄膜於散熱器、散熱鰭片表面之技術,顯見引證2所揭示之鍍膜技術與引證3所揭示之鍍膜技術差異甚大,引證3所揭示之鍍膜技術並不使用電流,其操作及器具較為簡便且操作環境並不需特別要求,屬於較廉價之鍍膜技術,而引證2所揭示之鍍膜技術為需要搭配電流操作且鍍膜環境需在較為乾淨之真空環境中進行,相關器具設備亦相當昂貴,故引證2及3所揭示之技術特性並不相同;再者,引證3所揭示之技術較不易控制鍍膜厚度及鍍膜範圍,屬於較不精密之鍍膜技術,引證2所揭示之鍍膜技術為較為精密之鍍膜技術,且因引證2為在毛細結構表面進行改質的技術,必須保留毛細結構本身多孔之特性,故引證3所揭示之浸漬法、噴霧法等溶膠凝膠法無法控制僅附著於毛細結構表面不阻塞多孔的毛細結構,是引證2、3之技術顯亦不能輕易組合使用,自難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五、系爭案請求項第2至12項係直接或間接依附請求項第1項;另系爭案請求項第14、15則係依附請求項第13項。承前所述,引證1、2、3之組合並無法證明系爭案第1、13項不具進步性,則其附屬項2至12及14、15自亦具有進步性。
六、訴之聲明:
(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二)被告應就系爭案為准予專利之審定。
參、被告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引證1為原告之早期發明,原告自承系爭案為引證1的技術再發明,因此,引證1所揭示的內容在實作上必定會遇到系爭案說明書第3頁先前技術所言之水流阻力的問題。
二、本局專利審查基準「反向教示」係指「相關引證中已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有關排除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包含引證中已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相關技術特徵係無法結合者,或基於引證所揭露之技術內容,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被勸阻而不會依循該等技術內容所採的途徑者」。
三、承上,理由所援引證1說明書第6頁所記內容,僅載明其發明之壓力差驅動熱板結構不需任何毛細結構,並未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有關排除其壓力差驅動熱板結構與親水性塗層係無法結合的教示或建議,或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被勸阻而不會依循將親水性塗層塗佈於壓力差驅動熱板結構的途徑;又引證2所揭露之技術雖是在毛細結構表面(吸液蕊)形成親水性塗層,亦未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有關排除其親水性塗層塗佈在非毛細結構面(或壓力差驅動熱板結構)的教示或建議,或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被勸阻而不會依循在壓力差驅動熱板結構塗佈親水性塗層的途徑。因此,自難謂引證1與引證2間有反向教示。
四、引證3所揭露之技術雖是在散熱板的外部塗覆親水性薄膜,其實質內容(如第[0026]文段所示之熱傳導性的金屬及第[0030]文段實施例)並未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有關排除其親水性塗層與不同形式的散熱器件需要改善親水特性的金屬表面係無法結合的教示或建議,或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被勸阻而不會依循在壓力差驅動熱板結構塗佈親水性塗層的途徑,自難謂引證1與引證3間有反向教示。
五、引證1揭露與系爭案相同的散熱結構,但並未揭露使用親水性薄膜披附於散熱結構的蒸發部,以改良流體的阻力的問題;引證2揭露於液汽相散熱裝置蒸發部(21)的表面覆蓋一親水性材料(24),使流體的流動性更佳,增進散熱的效能;引證3揭露於熱傳導性良好的金屬表面塗佈一親水性化合物薄膜,可長期維持親水特性。據此,當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站在引證1的技術基礎上,必定會遇到系爭案所言之水流阻力的問題,便會有動機去參照引證2與引證3使用親水性材料塗層的做法,來改善使引證1的「散熱流體之流動性」能力提升,復以引證2與引證3的親水性材料塗層與引證1的散熱結構並無結構上或技術上反向教示之處。因此,引證1至引證3的組合確實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原告主張不可採。
六、引證1為原告之早期發明,原告自承系爭案為引證1的技術再發明,因此,引證1所揭示的內容在實作上必定會遇到系爭案說明書第3頁先前技術所言之水流阻力的問題。引證1揭露與本案相同的散熱結構,但並未揭露使用親水性薄膜披附於散熱結構的蒸發部,以改良流體的阻力的問題;引證2揭露於液汽相散熱裝置蒸發部(21)的表面覆蓋一親水性材料(24),使流體的流動性更佳,增進散熱的效能;引證3揭露於熱傳導性良好的金屬表面,以浸漬法或塗刷式等熔膠凝膠法塗佈一親水性化合物薄膜,可長期維持親水特性。據此,當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站在引證1的技術基礎上,必定會遇到系爭案所言之水流阻力的問題,便會有動機去參照引證2與引證3使用親水性材料塗層的製作方法,來改善使引證1的「散熱流體之流動性」能力提升,復以引證2與引證3的親水性材料塗層製作方法與引證1的散熱結構並無製作上反向教示之處。因此,引證1至引證3的組合確實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3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原告主張不可採。
七、原告主張請求項2至12及14、15依附於請求項1或13,而具有進步性云云。查,引證1至引證3的結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1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有關請求項2至12及
14、15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的理由,如原處分第2至6頁理由(二)所載,不另贅述,原告主張不可採。
八、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法律適用基準時:按「本法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專利申請案,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專利法第1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案係於10
0年1月7日申請(見原處分卷第14頁),被告於106年9月5日(106)智專三(二)04079字第10620912450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不予系爭案之原處分(見原處分卷第
293頁)。是以,系爭案應否准許,應依現行專利法。
二、本件爭點: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認:引證1至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至15不符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而不具進步性(見原處分卷第291頁背面;訴願卷第45頁背面、第46頁)。原告對此不服並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引證1至3之組合並無法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至15不具進步性(見本案卷第27頁起訴狀、第217頁107年7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是本件爭點應為:引證1至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至15不符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而不具進步性?
三、按:「發明雖無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現行專利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判斷申請專利是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應以申請專利之整體,亦即以每一請求項中專利的整體為對象,而非以請求項各元件之技術特徵為個別比對,但因專利係由各別構件組合而成,各部分構件亦有其技術內容,所以在判斷專利是否具進步性時,不得不依下列步驟判斷之:1、確定被比對專利之專利範圍;2、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的內容;3、確定被比對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4、確認被比對專利與相關先前技術之間的差異;
5、該被比對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判斷是否能輕易完成被比對專利的整體」(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
50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系爭案技術內容:
(一)先前技術(見原處分卷第10、11頁系爭案說明書第3至5頁):熱管係對於傳導熱能為有效之元件,而其中熱管傳導熱能最為顯著的因素係熱管內部之毛細結構,一般的表面改質是要將毛細結構以蝕刻方式來製造奈米級的微結構,以增加熱管的毛細力,但是蝕刻法難以控制蝕刻速率,且有汙染的問題;另有透過真空鍍膜方式來熱管內表面形成親水性塗層之方式,但所使用之設備儀器昂貴,需耗費大量成本。
(二)發明內容(見原處分卷第10頁系爭案說明書第5頁):系爭案乃提出一種具有親水性化合物薄膜之散熱單元,主要係由蒸發部、冷凝部及連接部所構成。而蒸發部內設有複數第一導流部,第一導流部係由複數第一導流體間隔排列所組成,以形成至少一第一流道;冷凝部則設蒸發部之另側,該冷凝部內具有複數第二導流部,第二導流部係由複數第二導流體間隔排列所組成,以形成至少一第二流道;連接部則是藉由第一、第二連通孔組與蒸發部、冷凝部相連接;親水性化合物薄膜披附於蒸發部、冷凝部及連接部之表面。
(三)系爭案主要圖式:
1、第1圖(見原處分卷第4頁)。
2、第3圖(見原處分卷第3頁)。
3、第4圖(見原處分卷第3頁背面)。
4、第6圖(見原處分卷第2頁)。
(四)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106年6月19日修正本):原告曾於106年6月19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見原處分卷第234至246頁),經被告機關依該修正本審查後,為應不予專利之處分。而依106年6月19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所載,系爭案請求項共15項,其中第1、13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見原處分卷第238、239頁)。
各請求項內容依序如下:
1、請求項1:一種具有親水性化合物薄膜之散熱單元,係包含:一金屬本體,具有一腔室,該腔室具有:一蒸發部,設於該腔室內,該蒸發部具有複數第一導流部,所述第一導流部係由複數第一導流體間隔排列所組成,該等第一導流體間形成至少一第一流道,該第一流道至少一端為自由端並連接一自由區域,所述第一導流部與前述自由區域間具有一延伸部,所述延伸部具有一第一延伸體及一第二延伸體,所述第一、二延伸體由該金屬本體之腔室兩側向該腔室內部延伸所構形,並該第一、二延伸體共同界定一頸部縮口;一冷凝部,設於前述腔室內相反前述蒸發部之另側,該冷凝部內具有複數第二導流部,所述第二導流部係由複數第二導流體間隔排列所組成,該等第二導流體間形成至少一第二流道;一連接部,設於前述蒸發部及該冷凝部之間,該連接部具有至少一第一連通孔組及至少一第二連通孔組,該第一、二連通孔組連通該蒸發部及該冷凝部,所述蒸發部及該冷凝部及該連接部共同界定一導流結構;一親水性化合物薄膜,披附於前述蒸發部腔室表面。
2、請求項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具有親水性化合物薄膜之散熱單元,其中所述散熱單元係為均溫板及平板式熱管及迴路型熱管其中任一。
3、請求項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具有親水性化合物薄膜之散熱單元,其中所述親水性化合物薄膜係為氧化物。
4、請求項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具有親水性化合物薄膜之散熱單元,其中所述親水性化合物薄膜係為硫化物。
5、請求項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之具有親水性化合物薄膜之散熱單元,其中所述氧化物係選自於氧化矽(SiO2)及氧化鈦(TiO2)及氧化鋁(Al2O3)及氧化鋯(ZrO2)及氧化鈣(CaO)及氧化鉀(K2O)及氧化鋅(ZnO)所組成之群組。
6、請求項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具有親水性化合物薄膜之散熱單元,其中所述金屬本體係選自於銅及鋁及鎳及不鏽鋼所組成之群組。
7、請求項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具有親水性化合物薄膜之散熱單元,其中所述第一導流體係為一長條狀肋條,該等長條狀肋條橫向間隔排列,所述第一流道形成於該等長條狀肋條之間。
8、請求項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具有親水性化合物薄膜之散熱單元,其中所述第一導體縱向間隔排列。
9、請求項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具有親水性化合物薄膜之散熱單元,其中所述第二導流體係為一長條狀肋條,該等長條狀肋條橫向間隔排列,所述第二流道形成於該等長條狀肋條之間。
10、請求項1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具有親水性化合物薄膜之散熱單元,其中所述第二導流體縱向間隔排列。
11、請求項1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具有親水性化合物薄膜之散熱單元,其中該等第一、二導流體間具有複數凹坑。
12、請求項1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具有親水性化合物薄膜之散熱單元,其中所述凹坑係呈圓形及方形及三角形及魚鱗狀及幾何形狀其中任一。
13、請求項13:一種散熱單元之親水性化合物薄膜沉積方法,係包含下列步驟:提供一具有腔室及導流結構的散熱單元;於前述散熱單元之腔室及導流結構表面以溶膠凝膠法(
solgel)塗佈至少一親水性化合物薄膜。
14、請求項1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散熱單元之親水性化合物薄膜沉積方法,其中所述散熱單元係為均溫板及平板式熱管及迴路型熱管其中任一。
15、請求項1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散熱單元之親水性化合物薄膜沉積方法,其中所述溶膠凝膠法係為浸漬拉提式及沉降式及旋轉塗佈式及塗刷式及沾濕式其中任一。
五、引證案技術分析:
(一)引證1:
1、引證1係99年11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000000000號「壓力差驅動熱板」專利案(見原處分卷第288頁)。引證1之公開日早於系爭案申請日100年1月7日,得作為系爭案之相關先前技術。
2、引證1之技術內容:習知技術之熱管、均溫板需在內壁成型一燒結體,用以作為毛細結構使用,但有加工不便、無法實現薄型化等缺點(見原處分卷第285、286頁背面引證1說明書第4、5頁【先前技術】)。引證1乃提供一種不需任何毛細結構即可驅動工作流體傳遞熱量之壓力差驅動熱板,其主要由一本體內形成有一腔室,而該本體係由蒸發部、冷凝部及連接部相互結合所形成。蒸發部具有複數第一導流部,第一導流部係由複數第一導流體間隔排列所組成,該等第一導流體間形成至少一第一流道;冷凝部設於前述腔室之相反於蒸發部之另側,冷凝部具有複數第二導流部,第二導流部係由複數第二導流體間隔排列所組成,該等第二導流體間形成至少一第二流道;該連接部設於前述蒸發部及冷凝部之間,該連接部具有至少一第一連通孔組及至少一第二連通孔組,該第一、二連通孔組連通該蒸發部及該冷凝部(見原處分卷第285頁引證1說明書第5頁【發明內容】)。
3、引證1主要圖式:
(1)第1a圖係壓力差驅動熱板之立體分解圖(見原處分卷第27
7頁背面)。
(2)第1d圖係壓力差驅動熱板之剖視圖(見原處分卷第275頁)。
(3)第2a圖顯示第一導流體呈縱向間隔排列之實施例(見原處分卷第275頁背面)。
(4)第15a圖顯示第一導流體間具有凹坑之實施例(見原處分卷第265頁背面)。
(二)引證2:
1、引證2係94年11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000000000號「提升液汽相散熱裝置內部工作流體之流動性質的方法」專利案(見原處分卷第264頁)。引證2之公開日早於系爭案申請日100年1月7日,得作為系爭案之相關先前技術。
2、引證2技術內容:為改善熱管中工作流體與毛細結構表面之接觸性質,引證2乃透過表面改質的方式對習知的液汽相散熱裝置進行改良,其主要的技術手段係在毛細結構表面覆蓋一層材料,覆蓋方式可為濺鍍、電鍍、氣相沉積等,覆蓋的材料則為銅、鐵、鋅、鋁、鎳和鉻中的任一種,如此可使工作流體與毛細結構表面之接觸角較小,因此工作流體與密閉腔體內的毛細結構有較佳的結合力,使流體的流動性更佳,以增進散熱效果(見原處分卷第259、26
0頁背面引證二說明書第8、9頁【發明內容】)。
3、引證2主要圖式:第2圖為液汽相散熱裝置之斷面結構圖(見原處分卷第256頁背面)。
(三)引證3:
1、引證3為82年11月16日公告之日本特開平第0-000000號「親水性覆膜及其形成方法(親水性被膜ならびにその被膜の形成方法)」專利案(見原處分卷第250至253頁)。
引證3之公告日早於系爭案申請日100年1月7日,得作為系爭案之相關先前技術。
2、引證3技術內容:為使散熱器表面維持親水性,以增進表面附著水之流動性,引證3乃利用含有矽醇鹽及具有預定粒徑大小之無機材料(例如二氧化鈦、氧化鉻或氧化鐵)所構成之溶液,施加在物體表面並加以燒結,以形成親水性之覆膜。
3、引證3圖1係親水性覆膜之電子顯微鏡照片(見原處分卷第250頁)。
六、引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至15不具進步性:
(一)按:「審查進步性時,如涉及複數引證(即先前技術)之技術內容的結合,應考量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而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尚不得以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恣意加以拼湊,即謂該發明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以免後見之明。判斷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應綜合考量複數引證間之技術領域是否具有關連性,彼此間所欲解決技術問題,抑或技術內容所產生之功能、作用是否具共通性,以及相關引證之技術內容是否已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結合不同引證之技術內容之教示或建議等因素。如複數引證間之技術領域完全不具有關連性,通常即難以認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反之,如複數引證間之技術內容的技術領域雖具有關連性,仍須進一步判斷所欲解決問題或所產生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或有無教示及建議等事項,始得認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無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5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比對系爭案請求項1與引證1之技術內容:
1、經查,引證1第1a圖及說明書第6、7頁(見本案卷第92、93頁)揭露一種壓力差驅動熱板,其包含有一本體(1),本體(1)具有一腔室(11),對應揭露系爭案請求項1之「一種…散熱單元,係包含:一金屬本體,具有一腔室」技術特徵。
2、前述引證1說明書第6頁第4段載明「腔室11具有:一蒸發部12、一冷凝部13、一連接部14。所述蒸發部12設於前述腔室11內,該蒸發部12具有複數第一導流部121,所述第一導流部121係由複數第一導流體1211間隔排列所組成,該等第一導流體1211間形成至少一第一流道1212,該第一流道1212至少一端為自由端1212a並連接一自由區域1214」,對應揭露系爭案請求項1之「該腔室具有:一蒸發部,設於該腔室內,該蒸發部具有複數第一導流部,所述第一導流部係由複數第一導流體間隔排列所組成,該等第一導流體間形成至少一第一流道,該第一流道至少一端為自由端並連接一自由區域」技術特徵。
3、另由引證1第1a圖(見本案卷第108頁),可見第一導流部(121)與自由區域(1214)間具有一延伸部,延伸部具有略呈「V」字型之第一延伸體及第二延伸體,第一、二延伸體係由本體(1)之腔室(11)兩側向腔室(11)內部延伸,且該第一、二延伸體共同界定一頸部縮口,對應揭露系爭案請求項1之「所述第一導流部與前述自由區域間具有一延伸部,所述延伸部具有一第一延伸體及一第二延伸體,所述第一、二延伸體由該金屬本體之腔室兩側向該腔室內部延伸所構形,並該第一、二延伸體共同界定一頸部縮口」技術特徵。
4、引證1說明書第7頁(見本案卷第93頁)第1段載明「所述冷凝部13設於前述腔室11內相反前述蒸發部12之另側,該冷凝部13內具有複數第二導流部131,所述第二導流部
131係由複數第二導流體1311間隔排列所組成,該等第二導流體1311間形成至少一第二流道1312」,對應揭露系爭案請求項1之「一冷凝部,設於前述腔室內相反前述蒸發部之另側,該冷凝部內具有複數第二導流部,所述第二導流部係由複數第二導流體間隔排列所組成,該等第二導流體間形成至少一第二流道」技術特徵。
5、引證1說明書第7頁第4段載明「所述連接部14設於前述蒸發部12及冷凝部13之間,該連接部14具有至少一第一連通孔組141及至少一第二連通孔組142,該第一、二連通孔組141、142連通該蒸發部12及該冷凝部13」,對應揭露系爭案請求項1之「一連接部,設於前述蒸發部及該冷凝部之間,該連接部具有至少一第一連通孔組及至少一第二連通孔組,該第一、二連通孔組連通該蒸發部及該冷凝部」技術特徵。
6、另由引證1第1d圖(見本案卷第111頁)可見蒸發部(12)及冷凝部(13)及連接部(14)共同界定出可供工作流體循環之導流結構,對應揭露系爭案請求項1之「所述蒸發部及該冷凝部及該連接部共同界定一導流結構」技術特徵。
7、綜上,引證1揭露之技術內容與系爭案請求項1之差異在
於:引證1並未揭露系爭案請求項1之「一親水性化合物薄膜,披附於前述蒸發部腔室表面」技術特徵。
(二)比對系爭案請求項1與引證3之技術內容:引證3說明書第【0002】、【0009】至【0011】段(見本案卷第154、155頁)揭露為增進散熱器表面所附著之水的流動性,可利用含有矽醇鹽及平均粒徑大小5μm以下之無機材料所構成之溶液,施加在基材表面並加以燒結,以形成親水性覆膜,即對應於系爭案請求項1之「親水性化合物薄膜」技術特徵,是以引證3已揭露前述引證1與系爭案請求項1間之差異技術特徵。
(三)引證1、3均屬散熱器之相同或相關技術領域,且引證1所揭露之壓力差驅動熱板,係以工作流體(例如純水,見本案卷第96頁引證1說明書第10頁第4段)作為熱量傳遞之媒介,是以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當面臨如何使引證1之熱板(或熱管)中工作流體有效流動以增進散熱效果之問題時,基於前述引證3教示在散熱器表面施加親水性覆膜以增加流動性之相關技術內容,當有合理動機將引證3所示之親水性覆膜施於引證1之腔室表面,以獲得增加工作流體流動性之預期功效,從而輕易完成系爭案請求項1之發明,故引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四)原處分係以引證1至3之組合,作為核駁系爭案請求項1之理由,其中引證2所揭露之主要技術內容係熱管之改良,雖亦屬散熱器之相同或相關技術領域,而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者得以參酌之先前技術,然引證2教示利用表面改質的方式,係在熱管之毛細結構表面覆蓋一層材料,使工作流體與毛細結構表面之接觸角較小,以使流體的流動性更佳,並增進散熱效果(見本案卷第140至142頁引證2說明書第8至10頁)。而引證1所揭露之熱板結構,重點在於「不需」任何毛細結構即可驅動工作流體傳遞熱量(見本案卷第91頁引證1說明書第5頁第6至8行),則因引證2之技術內容是在解決工作流體與「毛細結構」間接觸角之問題,可見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引證1之熱板結構既無毛細結構,則以引證
1之技術內容為基礎時,自無結合引證2之合理動機存在,是以原告爭執引證1與引證2間欠缺組合動機(見本案卷第17至23頁行政訴訟起訴狀第3至9頁),尚非全然無理。然如前述,引證1、3之組合既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則原處分以引證1至3之組合認定系爭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雖有部分不妥,但結論並無二致。
(五)原告主張引證3所揭示之技術特徵僅教示於散熱器之外部表面塗佈親水性鍍層,並未直接教示或暗示該親水性薄膜可以直接或間接轉用設置於如系爭案具有腔室之結構技術特徵,則引證1及引證3並無法組合使用云云(見本案卷第23、24頁行政訴訟起訴狀第9、10頁)。惟如前述,引證3係教示在(散熱器)基材上形成親水性覆膜,而引證
1之熱板工作原理,係利用工作流體在腔室內部流動以傳遞熱量,則基於提高流動性之目的或功能,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然會將引證3之親水性覆膜設置於引證1之熱板腔室內,始能獲得提高液體流動性及散熱效果之預期功效,況且引證1、3間並無技術上不相容或反向教示等情形,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引證1、3所揭露之技術內容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當能將引證1、3相互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案請求項1之發明。
(六)系爭案請求項2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界定「散熱單元係為均溫板及平板式熱管及迴路型熱管其中任一」之附屬技術特徵。查引證1所揭示之內容即為「壓力差驅動『熱板』」,復由引證1第1b、1d圖亦可見該熱板即為平板式熱管(見本案卷第109、111頁),即對應揭露前述請求項
2之附屬技術特徵,又引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業如前述,故引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七)系爭案請求項3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界定「親水性化合物薄膜係為氧化物」之附屬技術特徵。請求項5則依附於請求項3,並界定「氧化物係選自於氧化矽(SiO2)及氧化鈦(TiO2)及氧化鋁(Al2O3)及氧化鋯(ZrO2)及氧化鈣(CaO)及氧化鉀(K2O)及氧化鋅(ZnO)所組成之群組」之附屬技術特徵。查引證3說明書第【0016】段(見本案卷第155頁)揭露親水性覆膜之材料中含有氧化金屬化合物,例如包含Si、Al、Zr、Ti等之氧化物;第【0038】段表1(見本案卷第158頁)所示之實施例1中亦載明以氧化鈦(TiO2)作為製膜用組成物,即對應揭露前述請求項3、5之附屬技術特徵,又引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業如前述,故引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3、5不具進步性。
(八)系爭案請求項4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界定「親水性化合物薄膜係為硫化物」之附屬技術特徵。查引證3說明書第【0016】段揭露親水性覆膜之材料中含有Si、Al、Zr、Ti等之硫化物;第【0015】段另揭露含有硫酸鋇之微粒子(見本案卷第155頁),即對應揭露前述請求項4之附屬技術特徵,又引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業如前述,故引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九)系爭案請求項6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界定「金屬本體係選自於銅及鋁及鎳及不鏽鋼所組成之群組」之附屬技術特徵。查引證3第【0026】段(見本案卷第156頁)載明基板(具親水性表面之金屬)種類包含鋁、鋁合金、銅、不鏽鋼等,即對應揭露前述請求項6之附屬技術特徵,又引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業如前述,故引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
6不具進步性。
(十)系爭案請求項7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界定「第一導流體係為一長條狀肋條,該等長條狀肋條橫向間隔排列,所述第一流道形成於該等長條狀肋條之間」之附屬技術特徵。查引證1說明書第6頁第5段(見本案卷第92頁)載明「…第一導流體1211係為一長條狀肋條,該等長條狀肋條橫向間隔排列,所述第一流道1212形成於該等長條狀肋條之間」,即對應揭露前述請求項7之附屬技術特徵,又引證
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業如前述,故引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十一)系爭案請求項8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界定「第一導流體縱向間隔排列」之附屬技術特徵。查引證1說明書第
6頁末段(見本案卷第92頁)載明「所述第一導流體1211亦可縱向間隔排列,即為縱向非連續式排列」(見本案卷第114頁引證1第2a圖),即對應揭露前述請求項
8之附屬技術特徵,又引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業如前述,故引證1、
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十二)系爭案請求項9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界定「第二導流體係為一長條狀肋條,該等長條狀肋條橫向間隔排列,所述第二流道形成於該等長條狀肋條之間」之附屬技術特徵。查引證1說明書第7頁第2段(見本案卷第93頁)載明「第二導流體1311係為一長條狀肋條,該等長條狀肋條橫向間隔排列,所述第二流道1312形成於該等長條狀肋條之間」,即對應揭露前述請求項9之附屬技術特徵,又引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業如前述,故引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十三)系爭案請求項10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界定「第二導流體縱向間隔排列」之附屬技術特徵。查引證1說明書第
7頁第3段(見本案卷第93頁)載明「所述第二導流體1311亦可縱向間隔排列,即為縱向非連續式排列」,即對應揭露前述請求項10之附屬技術特徵,又引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業如前述,故引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十四)系爭案請求項11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界定「該等第一、二導流體間具有複數凹坑」之附屬技術特徵。系爭案請求項12係依附於請求項11,並界定「凹坑係呈圓形及方形及三角形及魚鱗狀及幾何形狀其中任一」之附屬技術特徵。查引證1第15a圖及說明書第10頁第3段(見本案卷第96頁)載明「…第一、二導流體1211、1311間具有複數凹坑1215、1314,所述凹坑1215、1314係呈圓形及方形及三角形及魚鱗狀及幾何形狀其中任一…」,即對應揭露前述請求項11、12之附屬技術特徵,又引證
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業如前述,故引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1、12不具進步性。
(十五)系爭案請求項13係獨立項,與引證1揭露之技術內容相比對:查引證1第1a圖揭露之壓力差驅動熱板,具有腔室(11)及第一、第二導流部(121、131),即對應於系爭案請求項13之「提供一具有腔室及導流結構的散熱單元」步驟。而引證1雖未揭露系爭案請求項13之「於前述散熱單元之腔室及導流結構表面以溶膠凝膠法(
solgel)塗佈至少一親水性化合物薄膜」之步驟。然查引證3第【0002】、【0009】段已教示在散熱器之金屬表面上形成親水性覆膜可增加水分之流動性及散熱效率(見本案卷第154頁),特別是引證3第【0026】段進一步揭露可利用藥液塗佈、浸漬法等方式來形成親水性覆膜(見本案卷第156頁)。而引證1、3均屬散熱器之相同或相關技術領域,且引證1所揭露之壓力差驅動熱板,係以工作流體(例如純水,見本案卷第96頁引證1說明書第10頁第4段)作為熱量傳遞之媒介,是以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當面臨如何使得引證1之熱板(或熱管)中工作流體有效流動以增進散熱效果之問題時,基於前述引證3之教示內容,當有合理動機將引證3所示之形成親水性覆膜步驟施加於引證1之壓力差驅動熱板,以獲得增加工作流體流動性之預期功效,從而得以輕易完成系爭案請求項13之方法發明,故引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十六)系爭案請求項14係依附於請求項13,並界定「散熱單元係為均溫板及平板式熱管及迴路型熱管其中任一」之附屬技術特徵。查引證1所揭示之內容即為「壓力差驅動『熱板』」,復由引證1第1b、1d圖亦可見該熱板即為平板式熱管,即對應揭露前述請求項14之附屬技術特徵,又引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之理由,業如前述,故引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十七)系爭案請求項15係依附於請求項13,並界定「溶膠凝膠法係為浸漬拉提式及沉降式及旋轉塗佈式及塗刷式及沾濕式其中任一」之附屬技術特徵。查引證3第【0026】段已揭露利用藥液塗佈、浸漬法等方式來形成親水性覆膜,即對應前述請求項15之附屬技術特徵,又引證1、
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之理由,業如前述,故引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十八)綜上所述,在引證1作為主要引證之情形,雖與引證2並無組合動機存在。但引證1、3之組合即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至15不具進步性。則原處分以引證1至3之組合作為核駁理由,雖有部分未妥,但不具進步性之結論仍相同。
伍、綜上所述,引證1、3之組合即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至15不具進步性,系爭案有現行專利法第22條第2項所定不予專利之情事。從而,被告所為系爭案「不予專利」之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及被告應就系爭案為准予專利之審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黃珮茹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
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所需要件││代理人之情形││├─────────┼────────────────┤│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者,得不委任律師│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為訴訟代理人│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形之一,經最高行│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