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21號聲請人上冠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祥 訴訟代理人 邱薇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豐榮┌──────────────────────────────────────────────────────────────┐│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上冠品有限公司吳祥│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正一伸線機械廠有限│103年12月31日│1,050,000元│AJ0000000│││││行│公司│││││├──┼─────────┼─────────┼─────────┼───────┼─────────┼────────┼──┤│002│上冠品有限公司吳祥│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正一伸線機械廠有限│103年12月31日│73,385元│GA0000000│││││台南分行│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