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6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千晴 、 潘金桃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之本票原本一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6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千晴 、 潘金桃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之本票原本一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