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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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5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文德被告賴興兆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