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37號原告 洪懿蓮
蕭雅文 前列洪懿蓮、蕭雅文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前列洪懿蓮、蕭雅文共同複代理人 梁家昊 律師被告 程冠傑 訴訟代理人 鄭翔文
黃文良 許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1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洪懿蓮、蕭雅文分別請求之財物損失新台幣(下同)35,720元、30,550元,依法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移送範圍內,若仍欲請求該部分金額,請先行撤回再行追加該部分,並於108年3月11日前各繳納裁判費1,000元。被告則請於該日前陳報原告2人是否有領取本件強制汽車強制責任險,若有領取則檢附相關資料及單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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