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家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聲字第19號聲請人 張永添 相對人 張麗君
劉貴福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所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主文中「及自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應更正為「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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