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9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賴柏仲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審級│訴訟費用│聲請人應負│相對人應負│繳款人││││擔訴訟費用│擔訴訟費用││├───┼─────┼─────┼─────┼─────┤│第一審│22,879元│無│22,879元│甲○○○│││││││├───┼─────┼─────┼─────┼─────┤│合計│22,879元│無│22,8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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