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819號原 告 李雲子 訴訟代理人 廖淑華 律師被 告 古桃 兼訴訟代理人 賴英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林佳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