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819號
原   告  李雲子
訴訟代理人  廖淑華 律師
被   告  古桃
兼訴訟代理
人      賴英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