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小字第509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虎小字第50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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