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丙○○
甲○○
4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8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