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佳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佳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佳榮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21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0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6608號駁回上訴確定;嗣上開三罪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775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
2月確定。㈡另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交訴字第3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8年8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2
6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