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7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羈押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抗告狀所載。
二、聲請意旨固載為「抗告」狀,然按對於受命法官於檢察官提起公訴移審訊問時所為之裁定,被告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418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已有聲請撤銷羈押處分,應由「法院」即原審合議庭裁定,合先指明。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受命法官於民國96年7月20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之嫌疑重大,且前經本院合法傳、拘未到庭應訊,經通緝始到案,足見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規定,予以羈押。本件被告雖以上開意旨聲請撤銷羈押處分云云,惟查,本院前經二次傳喚被告到庭應訊均未到庭,且於96年4月17日指派法警前往被告住所進行拘提時,被告二哥係稱被告剛出所後就很少回家,現不知去向,故拘提無著等情,有報告書1份在卷可參,足見被告非因未能至派出所領取傳票始未到案應訊,而被告所舉在外有土方工程事業需處理、姊夫過世需出殯等事由,核與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無涉,況本院已儘速定96年8月6日行準備程序在案,有待被告到庭進行訴訟程序,故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命法官所為之羈押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黎錦福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