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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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三二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秀一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清溪法官林永茂
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嚴巧花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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