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41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畢瑋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江佩蓉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06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60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畢瑋苓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畢瑋苓因缺錢花用,明知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晉財」之成年人專門收集人頭帳戶,用以供為財產犯罪所得提存所用,竟由游 素芸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徒刑)提供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郵政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由畢瑋苓於民國106年5月17、18日某時,在其位於宜蘭縣○○鄉○○路○號0樓之住處,將 游素芸 所有上開金融機構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給「晉財」所指派之人,「晉財」則陸續交付新臺幣(下同)16000元予畢瑋苓、游素芸,畢瑋苓分得其中6000元,游素芸則分得10000元。嗣於106年5月23日,「晉財」以游素芸所有上開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均遭竊為由,要求畢瑋苓、游素芸掛失補辦,另外申辦其他金融機構之帳戶以供其使用。畢瑋苓、游素芸復接續前開犯意,由游素芸提供其補辦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於106年5月31日申辦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給畢瑋苓,由畢瑋苓於106年5月31日或6月1日,在上開住處,將上開補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台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晉財」所指派之人,「晉財」並支付5000元予畢瑋苓、游素芸,畢瑋苓分得其中1000元,游素芸則分得4000元。「晉財」取得上開金融機構之帳戶後,即基於意圖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 柯欣 怡、 陳祉佑魏家溱 ,使 柯欣怡 、陳祉佑、魏家溱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游素芸所有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晉財」之人復將前開詐得之款項轉匯至游素芸所有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後領出。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畢瑋苓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游素芸及告訴人即證人柯欣怡、陳祉佑分別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宜蘭分行106年6月22日國世宜蘭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游素芸之開戶人資料、資金往來交易明細表及對帳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6年7月25日106年7月25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檢附游素芸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單、陳祉佑之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影本等附卷足憑,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又本件被告提供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使他人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告訴人柯欣怡、陳祉佑、被害人魏家溱施用詐術,致告訴人柯欣怡、陳祉佑、被害人魏家溱均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係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力,主觀上亦無共同實行詐欺犯行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僅有幫助他人遂行詐欺之意思及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至起訴書雖指明被告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成員遂行詐欺犯行,惟檢察官並未提出積極事證以證明該詐騙集團係屬3人以上共同犯之情狀,難認被告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加重條件存在,併此說明。被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前後2次販售其所上開4個金融帳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提供上開金融帳戶資料給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使他人得以分別對告訴人柯欣怡、陳祉佑、被害人魏家溱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而同時觸犯3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一罪。至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06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被告幫助詐欺附表編號1告訴人柯欣怡部分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書所起訴之事實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又被告於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5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06年1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公共危險、妨害自由等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欠佳,貪圖不法財物,竟提供游素芸所有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不法之徒詐欺取財,除使正犯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增添被害人尋求救濟以及警察、司法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造成社會及金融秩序紊亂,以及被害人遭詐騙金錢之數額,迄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暨其為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幫助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為被告將上開銀行帳戶變賣所獲取之款項即7000元,雖未扣案,但基於「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被害人│被騙方式及時間│匯款時間│匯入款項││號││││(新臺幣)│││││││├─┼───┼──────────────┼──────┼─────┤│1│柯欣怡│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6年6月│106年6月5日│29985元││││5日19時4分許,打電話給柯欣怡│19時36分許│││││,佯稱柯欣怡先前在網站重複訂││││││購商品,要求柯欣怡依其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操作取消訂單,柯欣││││││怡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而於右││││││開時間,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而將其帳戶內之金錢匯入游││││││素芸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2│陳祉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6年6月│107年6月5日│29987元││││5日17時許,打電話給陳祉佑,│19時28分許│││││佯稱陳祉佑先前在網路上訂購保││││││健食品之數量有誤,要求陳祉佑││││││依其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操作取消││││││重複扣款,否則帳戶會遭凍結,││││││陳祉佑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將其帳戶內之金錢匯入游││││││素芸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3│魏家溱│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6年6月│107年6月5日│28985元││││5日18時40分許,打電話給魏家│18時55分許至│││││溙,佯稱魏家溱先前在網路上訂│同日23時25分│││││購商品時,工作人員誤設其為批│許間某時│││││發商,將連續扣款12個月。嗣於││││││同日18時55分許,又佯稱為郵局││││││人員打電話給魏家溱,要求依其││││││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操作取消設定││││││,魏家溱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將其帳戶內之金錢匯入││││││游素芸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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