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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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聲請本件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依據。(本票所載發
票日分別為中華民國2007年4月23日、6月30日、7月1日、8月2日、8月3日。)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