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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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本件之債權證明並補正債權清償期屆至而債權人未
獲清償之證明。(借據、繳款明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