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子鋐 即 陳英誌 、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狀具狀人欄未見聲請人簽章,請具狀予以補正
。㈡請具狀更正相對人。(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以抵押物之所
有權人為相對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