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豊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658號、102年度營毒偵字第255號、102年度毒偵緝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海洛因捌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參公克)、玖包(合計驗餘淨重肆點參柒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零伍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2年度營毒偵字第255號、102年度毒偵緝字第218號被告侯豊惠違反毒品危險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小包(3.09公克)、9小包(漏載,應予補充)(6.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0.25公克),經鑑定確屬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出具之鑑定書2份(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係均屬違禁物。
三、查本案所查扣之毒品8包、9包、1包,經檢驗結果分別為第一級海洛因8包(合計驗餘淨重1.3公克、空包裝總重2.24公克;警載含袋重3.09公克)、9包(合計驗餘淨重4.37公克、空包裝總重2.37公克;警載含袋重6.5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0.058公克、檢驗前淨重0.068公克;警載含袋重0.25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2年11月2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101年10月30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2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1年10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1541號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