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811號聲請人 蔡政道 相對人 陳俊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181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96年1月27日│50,000元│96年2月31日(記載曆法│96年3月1日│256152││││││上所無之日,以該月之末││││││││日為到期日)││││├───┼─────────┼─────────┼───────────┼────────────┼──────────┼───┤│002│96年1月27日│50,000元│96年3月31日│96年3月31日│256153││├───┼─────────┼─────────┼───────────┼────────────┼──────────┼───┤│003│96年1月27日│50,000元│96年4月31日(記載曆法│96年5月1日│256155││││││上所無之日,以該月之末││││││││日為到期日)││││├───┼─────────┼─────────┼───────────┼────────────┼──────────┼───┤│004│96年1月27日│50,000元│未載│96年1月27日│256156│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5│96年1月27日│50,000元│未載│96年1月27日│256157│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6│96年1月27日│50,000元│未載│96年1月27日│256158│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7│96年1月27日│50,000元│未載│96年1月27日│256159│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8│96年1月27日│50,000元│未載│96年1月27日│25616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9│96年1月27日│50,000元│未載│96年1月27日│256161│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0│96年1月27日│50,000元│未載│96年1月27日│256162│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1│96年1月27日│50,000元│未載│96年1月27日│256163│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2│96年1月26日│50,000元│未載│96年1月27日│256164│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3│96年1月27日│100,000元│未載│96年1月27日│256165│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4│96年1月27日│100,000元│未載│96年1月27日│256166│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5│96年1月27日│100,000元│未載│96年1月27日│256167│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6│96年1月27日│100,000元│未載│96年1月27日│256168│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7│96年1月27日│100,000元│未載│96年1月27日│256169│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8│96年1月27日│100,000元│未載│96年1月27日│25617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9│96年1月27日│100,000元│未載│96年1月27日│256171│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20│96年1月27日│100,000元│未載│96年1月27日│256172│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21│96年1月27日│100,000元│未載│96年1月27日│256173│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22│96年1月26日│100,000元│未載│96年1月26日│256174│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23│96年1月27日│100,000元│未載│96年1月27日│256175│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24│96年1月27日│100,000元│未載│96年1月27日│065368│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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