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879號原告AE000-A111315(年籍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70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案審理,原告於112年7月27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因被告於112年8月7日具狀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崴瀚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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