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潘采潔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可看出本金金額為新臺幣14,355元之欠款明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潘采潔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可看出本金金額為新臺幣14,355元之欠款明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