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7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7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719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壹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②③貳萬伍仟參佰柒拾陸元④貳萬肆仟壹佰壹拾捌元⑤貳萬伍仟參佰陸拾參元⑥貳萬肆仟壹佰零伍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②七點七③④七點五○二⑤六點三七五⑥三點一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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