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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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泰誠 代理人 潘慶運 相對人即債務人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俞葆森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