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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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字第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江添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江添丁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⒈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⒉受免責之裁定確定;⒊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⒋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以10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
9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免責,經本院於105年3月2日以10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裁定准予免責,且該裁定因債權人均無提起抗告而於105年4月6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卷宗審閱查核無訛。
是以本件聲請人既有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