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2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欣怡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86號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7064元,應繳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繳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羅振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