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0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073號聲請人 王勲聖 (即 王黃麗惠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任雯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07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台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64年台容甲字第020-026號│股票│1│70│├──┼──────────┼────────────┼──┼──┼──┤│0002│台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64年台容乙字第017號│股票│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