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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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1號上訴人 馬幽雯 被告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健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訴字第29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於判決後提出書狀應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