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251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
  金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00,000,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二)提出被告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乙○○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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