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072號
原 告 旭海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雅芬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修復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衛生福
利部臺中醫院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22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6,20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