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5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字第5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竹簡字第57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勝嘉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6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勝嘉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刀械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賴勝嘉基於毀損之犯意。
㈡、時間:民國111年3月2日7時38分許。
㈢、地點:新竹市○區○○街00號4樓即 陳癸宏 之居所。
㈣、方式:手持刀械毀損上開居所大門紗窗後切斷監視器線路,致大門紗窗及監視器損壞不堪使用,致生損害於陳癸宏。
二、證據:
㈠、被告賴勝嘉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陳癸宏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㈢、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遭破壞之大門及監視器照片各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也無恩怨,因擔心自身所為遭告訴人裝設之監視器錄影,竟動輒持刀械破壞告訴人居所大門紗窗並切斷監視器線路,顯見其遇事未能以理性溝通解決,情緒控制能力不佳,欠缺對他人財產權益之尊重,也造成告訴人及其家屬身心惶恐、生活不得安寧,行為實屬不該;參以其犯罪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並經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診斷有雙極性情感疾患,第一型復發,躁期合併精神病症狀,疑似情感型思覺失調症(本院卷第39頁),現於康復之家療養中,目前只能由被告母親負擔家計及支付和解金,因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告訴人遭毀損物品價值,暨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之刀械1把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賴瑩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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