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09號上訴人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哲麟企業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200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97萬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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