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1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侑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侑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侑恩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該等刑事裁判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其中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之宣告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1、2、3、5、6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其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尚無不符。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並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弘明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新竹地院111年聲字第786號)犯罪日期109/03/239時20分許109/03/3122時許109/03/237時12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700號等新竹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700號等新竹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70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877號109年度易字第877號109年度易字第877號判決日期110/04/29110/04/29110/04/29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877號109年度易字第877號109年度易字第87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6/15110/06/15110/06/15備註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10號
編號456罪名洗錢防制法過失傷害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08/19晚間10時許至同日晚間10時45分許109/03/217時45分許110/02/07凌晨1時5分許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新竹地院111年聲字第786號)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514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702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金簡字第91號109年度交易字第773號110年度易字第868號判決日期110/12/21111/01/26111/06/30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金簡字第91號109年度交易字第773號110年度易字第86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1/19111/05/04111/08/10備註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62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92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