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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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74號聲請人 黃宗元 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相對人 黃桂武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0,000元(計算式: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占用苗栗縣○○鎮○○段○○段○○○○○○○○號土地面積共10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4,500元=2,4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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