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71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子榮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尚實業有限公司間107年度勞訴字第7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4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已另提出上訴理由及訴之變更、追加狀,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02,754元及提繳4,
330元至上訴人之勞退金專戶,上訴標的金額為107,0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其中請求病假扣薪1,150元、特休未休工資2,500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辦法第57規定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750元,故上訴人仍應補繳915元(1,665元-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上訴後併聲請訴訟救助,應由第二審法院裁定,如聲請經駁回,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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