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4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倫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永隆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4年7月21日本院所為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法定應記載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條第1項)。再者,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交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依前揭規定提出上訴狀繕本;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提上訴狀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