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88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興公司)、丙○○、乙○○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3,200元,惟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三項部分,係請求被告新興公司就被告丙○○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二小段40地號之15,000,000元抵押權登記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15,000,000元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部分合計核定為26,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200元,原告僅繳納113,200元,尚欠13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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