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4891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