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152號原告加百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聯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佰貳拾壹萬陸仟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壹佰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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