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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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335號原告 周明同 被告 許勝驊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審簡字第3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李佳穎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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