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救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10年度家救字第94號聲請人 徐士林 相對人卿 于芝 相對人 楊樹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110年親字7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案號如上),因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因其家境困頓,資力欠豐,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三、聲請人已提出法扶基金會審查表在卷可稽,上載聲請人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資格,且攜帶政府核發之期限內低收入戶證明,形式上觀之確資力不豐,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其訴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