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09年度都訴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09年都訴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09年度都訴字第1號原告 王清和 等27人(詳附表)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曾義權
楊靜怡 宋旻駿 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陳郁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由原告王清和、 王清龍王青木王櫻蘭 為原告 吳森美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本件應由原告 王福蔭李致中李致華李致敏 為原告 李少懷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本件應由原告 葉光政葉宸芯葉玉雲葉雲鈞葉雲孟 為原告葉 邱嬌妹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四、本件應由原告 劉俐岑劉佳文劉伊凡 為原告 陳芃秀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五、本件應由原告 林雅徽 為原告 王吉志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六、本件應由原告 林淑珍江明倫林智鋒林淑惠林化敏 為原告林 葉鳳珠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七、本件應由原告 官梅花 、譚玉玲為原告譚敦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八、本件應由原告 韓立昱韓蘊茹韓忠翰 為原告 蔡瑩瑩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民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經取得能力之本人、取得法定代理權或允許之人、法定代理人或有允許權人之承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條及第49條所規定。
三、經查,原告於民國1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此有該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可稽(本院109年度都訴字第1號卷一第119頁),是斯時起發生訴訟繫屬及當事人恆定之法律效果。惟查:
(一)原告吳森美於110年5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清和、王清龍、王青木、王櫻蘭,應即承受本件訴訟,此有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五第105-115頁)。
(二)原告李少懷於110年2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福蔭、李致中、李致華、李致敏,應即承受本件訴訟,此有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五第145-153頁)。
(三)原告 葉邱嬌妹 於111年7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葉光政、葉宸芯、葉玉雲、葉雲鈞、葉雲孟,應即承受本件訴訟,此有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五第181-193頁)。
(四)原告陳芃秀於112年3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俐岑、劉佳文、劉伊凡,應即承受本件訴訟,此有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五第201-207頁)。
(五)原告王吉志於111年4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雅徽,應即承受本件訴訟,此有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五第209-211頁)。
(六)原告 林葉鳳珠 於112年12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淑珍、林智鋒、林淑惠、林化敏。查林淑珍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監宣字第80號民事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監宣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選定江明倫為其監護人,是林淑珍為受監護宣告而為無行為能力人,欠缺訴訟能力,本件訴訟所為之訴訟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江明倫代為意思表示。故原告林葉鳳珠之繼承人林淑珍之法定代理人江明倫、林智鋒、林淑惠、林化敏,應即承受本件訴訟,此有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五第215-223頁)。
(七)原告譚敦順於109年12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官梅花、譚玉玲,應即承受本件訴訟,此有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五第225-227頁)。
(八)原告蔡瑩瑩於111年1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韓立昱、韓蘊茹、韓忠翰,應即承受本件訴訟,此有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五第229-235頁)。
四、上揭繼承人等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由其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李明益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項次姓名住址1王清和(即吳森美之繼承人)○○市○○區○○路00號2王清龍(即吳森美之繼承人)○○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00樓之53王青木(即吳森美之繼承人)○○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4王櫻蘭(即吳森美之繼承人)○○市○○區○○街0巷0號5王福蔭(即李少懷之繼承人)○○市○○區○○○路00號6李致中(即李少懷之繼承人)○○市○○區○○○路00號7李致華(即李少懷之繼承人)○○市○○區○○○街0○0號0樓8李致敏(即李少懷之繼承人)○○縣○○鎮○○路00號9葉光政(即葉邱嬌妹之繼承人)○○市○○區○○街0段000巷00號10葉宸芯(即葉邱嬌妹之繼承人)○○市○○區○○路000巷0弄0號0樓之211葉玉雲(即葉邱嬌妹之繼承人)○○市○○區○○○路0段00巷00號12葉雲鈞(即葉邱嬌妹之繼承人)○○市○○區○○路000○0號0樓13葉雲孟(即葉邱嬌妹之繼承人)○○市○○區○○街0段000巷00號14劉俐岑(即陳芃秀之繼承人)○○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115劉佳文(即陳芃秀之繼承人)○○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16劉伊凡(即陳芃秀之繼承人)○○市○區○○路000號17林雅徽(即王吉志之繼承人)○○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18林淑珍(即林葉鳳珠之繼承人)○○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樓19江明倫(即林淑珍之法定代理人)○○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樓20林智鋒(即林葉鳳珠之繼承人)○○縣○○市○○里00鄰○○00號21林淑惠(即林葉鳳珠之繼承人)○○市○○區○○街00巷00號0樓22林化敏(即林葉鳳珠之繼承人)○○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23官梅花(即譚敦順之繼承人)○○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4譚玉玲(即譚敦順之繼承人)○○市○○區○○路000巷0號0樓25韓立昱(即蔡瑩瑩之繼承人)○○市○○區○○路0段000號0樓26韓蘊茹(即蔡瑩瑩之繼承人)○○市○○區○○路0段000號00樓27韓忠翰(即蔡瑩瑩之繼承人)○○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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