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6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減為罰金銀元貳仟伍佰元(即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月6日犯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2028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815號)判處罰金銀元5,000元,緩刑2年確定,後因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內更犯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90號撤銷緩刑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
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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