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62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姚蕙心姚素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以本金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叁拾柒元,每月按百分之叁計付之違約金,以三期為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壹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叁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