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51號聲請人 古春麗 聲請人 古敏雄 聲請人 張雨庭 法定代理人 張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張雨庭及其生父、生母及法定代理人張琪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收養人張雨庭生父、生母或法定代理人張琪同意本件收養並經公證之同意書或收養契約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四、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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