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575號債權人 沈栢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進臻宋宣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請求金額(除有加速條款約定,否則僅得請求到期部分之借款)。
二、表明請求債務人共同給付之依據(宋宣慶為一般保證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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