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豪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
8年度執聲付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豪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23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