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莊林金鑾 被告 陳圓 被告 陳変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0年度易字第11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黃齡玉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