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0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05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 一債務人 郭峻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費用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費用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費用新台幣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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