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8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高瑋鴻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0年10月19日100年度訴字第11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瑋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高瑋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本院100年10月19日100年度訴字第11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之刑期,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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